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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出臺多項政策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18日 09時27分   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網站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遼政辦發〔2013〕28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基層就業政策

    (一)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村官,一般安排擔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助理或村委會(社區)主任助理職務,經過實踐鍛鍊贏得黨員和群眾認可的,可通過推薦、選舉擔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或村委會(社區)主任、副主任等職務。志願服務遼西北的大學生志願者在服務期間可根據需要兼職或專職擔任鄉鎮(街道)或所在單位團委副書記、中小學副校長、鄉鎮醫院副院長、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助理、村委會(社區)主任助理。

    對“選聘優秀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志願服務遼西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大學生,要在全省公務員招考中單獨拿出一定比例的縣鄉機關職位,進行專門招錄;各受援地有空編的事業單位,可採取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優先招聘;省委組織部每年按照一定標準並拿出一定名額,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擇優選拔,納入省委組織部選調生隊伍。

    對參加“三支一扶計劃”和“志願服務遼西北計劃”的大學生服務期滿後,首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享受縣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優惠政策。市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在編制錄用計劃時,重點招錄應屆高校畢業生。

    (二)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發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公共管理及社會服務工作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統籌實施基層服務項目,規範崗位管理,健全保障機制,落實和完善生活補貼、社會保險、期滿就業服務等政策,積極促進服務期滿人員就業創業。

    (三)凡是到縣屬鄉鎮、村工作,且服務期限滿2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申領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擔,本金由省財政和服務所在市、縣財政按4:4:2的比例代為償還;工作滿4年,其學費由政府一次性返還,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和服務所在地市、縣財政按4:4:2的比例分擔。

    (四)在非公有制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高校畢業生和到農村基層志願服務的高校畢業生,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繳費年限或志願服務年限合併計算為工齡。

    (五)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六)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七)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八)對各類用人單位吸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吸納人數給予一個年度的社會保險補貼。勞動合同到期時由用人單位憑繳費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同級財政部門認定後予以發放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招用當年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數額總和的50%。

    (九)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財政部門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十)我省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包括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示範、軟科學研究、高新技術産業、863計劃、星火計劃等)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工齡同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記錄連續計算。

    (十一)省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吸納高校畢業生佔一定比例的符合扶持條件的項目、企業、服務業集聚區給予適當傾斜。

    二、創業政策

    (十二)對高校畢業生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每人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額度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展期2年。在貸款期限內由財政全額貼息,展期不予貼息。

    (十三)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創業高校畢業生,積極推進降低反擔保門檻並逐步取消反擔保。

    (十四)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首次自主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可給予一次性2000至4000元的創業補貼,補貼資金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各承擔1/3。

    (十五)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下同)從事規定行業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六)畢業3年內的高校畢業生,首次創辦家庭服務業企業和首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以及銷售不動産、從事房屋仲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七)對各市、縣(市、區)建立中小企業創業種子基金的,由省財政給予10%補助,種子基金要重點用於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十八)鼓勵支持各縣(市、區)創建“高校畢業生創業一條街”。整合利用縣(市、區)閒置廠房、樓宇、土地等現有資源,規劃建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聚集區,採取低租金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為創業者提供證照辦理等集中統一服務。

    三、培訓見習政策

    (十九)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二十)針對高校畢業生開展産業園區特色培訓。課時和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普惠制培訓專業(等級)課時和補貼標準指導目錄》相同專業相同等級的期限和標準執行。《目錄》以外的專業,比照相關相近的同等級專業培訓期限和培訓補貼標準確定。

    (二十一)對在我省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並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見習單位要為見習生發放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的見習補貼,具體標準由見習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省財政部門承擔補貼的2/3(補貼計算基數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上限),其餘由見習單位承擔。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享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費用由省財政承擔。對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費用,實行所得稅稅前列支,不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二十二)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當地確定的補貼標準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二十三)鼓勵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技能和就業能力提升培訓。各級政府要優先將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納入創業技能和就業能力提升培訓,對參加人員給予適當交通、午餐等生活費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自定。

    四、就業服務政策

    (二十四)鼓勵各類民辦職業仲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服務並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和財政部門審核後,按每人每年一次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介紹一人就業補貼100元。

    (二十五)高校開展的校園招聘活動,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專項活動項目給予適當支持。

    (二十六)允許高校畢業生在求職地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七)在求職地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就業培訓、就業見習、就業援助及各類創業扶持等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五、就業援助政策

    (二十八)對登記失業的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各級政府要進行重點援助,3個月內提供至少兩次崗位對接援助,對仍未實現就業的,可提供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

    (二十九)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和財政部門審核的,可給予不低於3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市政府確定,所需資金按規定列入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範圍。

    (三十)對申報靈活就業的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畢業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和財政部門審核的,可按地方規定標準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貼,期限最長為1年。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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