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科學規範計徵礦産資源補償費,推進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系數挂鉤。
通知指出,礦山開採回採率高低直接反映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所有應考核開採回採率的礦山要嚴格按照《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的方式,即“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礦産品銷售收入×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與實際開採回採率之比)”,運用開採回採率系數的實際結果計算徵收金額,實際開採回採率高於核定開採回採率,開採回採率系數小于1,相應地少繳,反之多繳,充分發揮開採回採率系數的引導和調節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確定開採回採率系數。其中,煤礦以採區作為開採回採率考核單元,非煤固體礦山以礦山生産的礦塊(盤區)作為開採回採率考核單元。
通知指出,核定開採回採率原則上以經批准的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為準。對已有核定開採回採率的礦山企業,要組織進行復查,公示復查結果。復查的要求參照《關於加強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促進煤礦回採率提高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8號)。對無核定開採回採率的礦山企業,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核定。
通知要求,實際開採回採率應依據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的結果確定。按照《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3號)的要求,全面開展礦山企業的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提交礦山儲量年報,計算當年實際開採回採率。
通知特別強調,上一年度礦山停採或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等沒有考核實際開採回採率的,計算開採回採率系數採用的實際開採回採率為最近一次考核的實際數值。
此外,對於礦泉水及普通建築砂、石、粘土等開採回採率系數原則上取1,鉀鹽礦開採回採率系數以綜合利用系數代替,地熱以回灌系數代替。
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原地質礦産部以及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相關文件、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