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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兩起移送公安機關的內幕交易案件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0日 08時34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7月19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顧某涉嫌內幕交易案和周某、萬某涉嫌內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機關的情況。

    一、關於顧某涉嫌內幕交易案的通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6月13日,證監會對顧某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調查。2012年11月,證監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該案已由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1年12月,上海姚記撲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姚記撲克)總經理與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眾)負責人就合作事宜進行初步商談。2012年1月,姚記撲克總經理與91Limited(以下簡稱91移動)負責人就合作事宜進行初步商談。同年2月2日,姚記撲克與北京聯眾簽署合作備忘錄。2月29日,姚記撲克停牌。3月8日,姚記撲克與北京聯眾正式簽署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是雙方將共同出資成立姚聯互動娛樂有限公司,北京聯眾將為合作提供特別定製版本的“聯名遊戲大廳”,而姚記撲克將在近兩年投入總計不少於2億副撲克牌,為合作項目做廣告宣傳。同日,姚記撲克與91移動正式簽署合作備忘錄,主要內容是姚記撲克相關廣告資源作為91移動的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的發佈渠道。3月9日,姚記撲剋復牌併發佈公告,對外公佈與北京聯眾、91移動的合作情況。姚記撲克與北京聯眾、91移動的合作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即“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該事項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姚記撲克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姚某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參與主要進程,知悉上述內幕信息。

    經查,姚某的前夫顧某從2012年1月開始使用“王某某”證券賬戶大量交易“姚記撲克”股票,截至2012年2月29日停牌,累計買入21.3萬股,買入金額共計367萬餘元。姚記撲剋復牌後,“王某某”證券賬戶陸續賣出姚記撲克,並於同年3月27日清倉完畢,共獲利39萬餘元。同期,顧某建議邱某買入姚記撲克,並向邱某轉賬200萬元,該筆資金最終進入邱某控制的“張某”證券賬戶並買入姚記撲克。2012年2月20日至2月29日停牌前,邱某使用“張某”等11個證券賬戶大量買入姚記撲克,累計達233.9萬股,買入金額4974萬餘元,獲利173萬餘元,其中“張某”賬戶買入39.9萬股,買入金額共計836萬餘元,獲利66萬餘元。

    顧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王某某”等證券賬戶交易“姚記撲克”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所述情形。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將顧某涉嫌內幕交易犯罪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二、關於周某、萬某涉嫌內幕交易案的通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7月,證監會對周某、萬某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調查。同月,證監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2012年2月21日,負責湖北華昌達智慧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昌達)年報審計的大信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簽字會計師向華昌達董事長顏某通報了2011年度業績。2012年4月8日,顏某個人單方面提出10送10派2元的利潤分配高送轉方案。4月9日,華昌達發佈《關於201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預披露公告》,披露華昌達2011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每10股派發2元人民幣(現金),每10股轉增10股。2012年3月至4月,顏某多次就與上海永乾重大資産重組事宜與相關人士進行磋商,並對上海永乾進行過實地考察。5月10日,華昌達公告稱正在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申請停牌。上述華昌達201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及華昌達籌劃與上海永乾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屬於內幕信息。其中華昌達2011年度利潤分配高送轉信息敏感期為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9日,華昌達籌劃與上海永乾重大資産重組信息敏感期為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5月10日。顏某作為華昌達董事長、持股48.94%的第一大股東,參與並主導了上述利潤分配方案和重大資産重組方案的決策全過程,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周某、萬某與顏某多次聯絡,來往密切,從顏某處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周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李某的股票賬戶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5月2日,虧損賣出賬戶上所有其他股票,共計變現377.2萬元,從其他賬戶轉入資金428.8萬元,共計動用資金806萬元買入華昌達股票,持有買入品種單一,明顯違反交易習慣。萬某利用本人證券帳戶自2012年3月19日起陸續大量買入華昌達股票,至2012年5月9日,買入金額累計為205余萬元,且違反交易習慣、買入品種單一,其中145萬元是萬某在敏感期內從顏某處借來。特別是2012年3月19日上午,顏某先後與周某、萬某通話後,周某當天買入130余萬元華昌達股票,萬某當天買入50余萬元華昌達股票。周某于2012年7月11日、7月12日將本人及李某賬戶上的華昌達股票全部賣出,共計盈利33萬餘元。萬某于2012年5月7日、7月12日將華昌達股票全部賣出,獲利約19萬元。

    周某、萬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以及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漏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所述情形。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將周某、萬某涉嫌內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內幕交易是破壞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和誠信基礎的毒瘤,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內幕交易案件近年來呈現出主體更趨多元、行為更加隱蔽、手法更為複雜等特點。對於利用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將秉承“零容忍”的態度,一如既往嚴厲打擊,一經發現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必將嚴肅查處,涉及內幕交易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責。希望市場參與者切莫抱有僥倖心理,嚴格自律,依法合規,自覺遵守市場誠信原則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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