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針對新頒布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了修訂的背景、闡述了修訂的原則,強調了修訂的主要內容。
近年來,隨著文物普查工作的實施,中國文化遺産資源總量不斷上升,國家財政投入文物保護的經費也逐年增加。根據財政部《2012年全國公共財政支出決算表》,2012年度財政在文物領域共投入259.53億元,比2011年決算增長了30.8%。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更好地滿足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必須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辦法,規範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
《辦法》將專項資金補助範圍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世界文化遺産保護”“考古發掘”“可移動文物保護”等,專項資金支出內容明確為“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等7類,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在其項目完成並經過評估驗收後,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同時,《辦法》規定,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辦法》採取了項目核定和專項轉移支付的工作機制,由於文物保護工作的多元化和多樣化,要求每個文物保護項目單獨測算經費需求,不同文物保護項目經費預算存在著幾十倍、數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差異,很難以單純的定量或定性因素對文物保護工作統一衡量。同時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還建立了總項目庫、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並對項目庫的具體內容和進入項目庫的項目申報、審核等做了嚴格規定,以便於整體掌握,更加符合財政資金精細化管理要求。
從補助資金申報流程來看,《辦法》確立了項目立項、進入項目庫管理、審核評審、確定項目預算、國家文物局匯總、財政部分配的流程,明確了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各級財政和文物行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對於期待保護的文物和文保項目實施單位來説,補助資金的總量不但逐漸有所增加,而且申請更加規範,安排更加合理,確保每一分錢都能恰當的用在保護上。
此外,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如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辦法》的出臺,標誌著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逐步走向科學化和規範化,將進一步改善文保工程條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中國文物報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