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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30日 20時53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達72.7億元,引起滬深300、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只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這一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一起因交易軟體缺陷引發的極端個別事件,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很大。事件發生後,中國證監會和有關交易所迅速反應、緊急處置,並對光大證券立案調查。鋻於該案屬新型案件,中國證監會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外部專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論證諮詢。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一、違法違規事實

    (一)光大證券在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信息依法披露前轉換並賣出ETF基金、賣空股指期貨合約。

    光大證券在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根據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關於“系統故障導致交易異常時應當進行對衝交易”的規則,開始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截至中午休市賣空235張),並向部門總經理楊劍波彙報。同時,光大證券接到上交所問詢,開始內部核查。

    11時20分左右,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向楊劍波詢問情況後,向總裁徐浩明彙報大盤暴漲可能和策略投資部的操作有關。

    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鍵在對事件情況和原因並不了解的情況下,輕率地向記者否認市場上“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誤導信息在12時47分發佈並被各大門戶網站轉載。

    13時開始,光大證券因重要事項停牌。經過法定的披露程序,14時22分,光大證券公告“當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信息披露前,11時40分至12時40分左右,徐浩明、楊赤忠(助理總裁、分管策略投資部)、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緊急商定賣空股指期貨合約、轉換並賣出ETF對衝風險,責成楊劍波負責實施。13時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共6240張,獲利7414萬元。同時,轉換並賣出180ETF基金2.63億份、50ETF基金6.89億份,規避損失1307萬元。以上兩項交易獲利和避損合計8721萬元。14時22分以後,光大證券繼續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截至收市新增賣開750張,買平200張)。

    (二)光大證券內控缺失、管理混亂,自營業務套利系統存在的技術設計缺陷導致異常交易發生。

    經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包括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均存在嚴重的程序設計錯誤。其中,訂單生成系統中ETF套利模塊的“重下”功能(用於未成交股票的重新申報),在設計時錯誤地將“買入個股函數”寫成“買入ETF一籃子股票函數”。訂單執行系統錯誤地將市價委託訂單的股票買入價格默認為“0”,系統對市價委託訂單是否超出賬戶授信額度不能進行正確校驗。

    由於光大證券的策略投資部長期沒有納入公司的風控體系,技術系統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訂單生成系統中ETF套利模塊的設計由策略投資部交易員提出需求,程序員一人開發和測試。策略交易系統于2013年6月至7月開發完成,7月29日實盤運行,至8月16日發生異常時實際運行不足15個交易日。由於“重下”功能從未實盤啟用,嚴重的程序錯誤未被發現。

    2013年8月16日上午,交易員進行了三組180ETF申贖套利,前兩組順利完成。11時02分,交易員發起第三組交易。11時05分08秒,交易員想嘗試使用“重下”功能對第三組交易涉及的171隻權重股票買入訂單中未能成交的24隻股票進行自動補單,便向程序員請教,程序員在交易員的電腦上演示並按下“重下”按鈕,存在嚴重錯誤的程序被啟動,補單買入24隻股票被執行為“買入24組ETF一籃子股票”,並報送至訂單執行系統。

    錯誤生成的訂單中先後有234億元訂單陸續通過校驗進入上交所繫統等待成交。直到先成交訂單的成交結果返回到訂單執行系統、賬戶資金餘額實時校驗顯示為負時,訂單執行系統的賬戶可用資金額度校驗才發揮作用。

    進入上交所繫統的234億元市價委託訂單中,有72.7億元實際成交。其餘161.3億元訂單被上交所交易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的規則自動取消。

    二、對違法行為的認定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雖然是因證券經營機構交易系統設計缺陷導致的,但是,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證券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經營等方面存在很大問題。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及其事件相關人員在考慮對衝風險、調劑頭寸,降低可能産生的結算風險時,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案,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不僅對光大證券自身的經營和財務有重要影響,而且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和造成了股票價格的大幅波動,影響了投資者對權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貨的投資決策,屬於《證券法》第75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的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信息。14時22分公告前,光大證券知悉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公眾投資者並不知情。在此情況下,光大證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以後再合理避險。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據此,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光大證券在8月16日13時(公司高管層決策後)至14時22分轉換並賣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構成《證券法》第202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徐浩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事發當時,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鍵對市場大幅波動的原因並不知情。但是,梅鍵身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直接負責人員,又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相關信息尚未披露、市場猜測眾多的情況下,在尚未立即協調公司內外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未做任何核實即以個人猜測對外發表言論,並被媒體紛紛轉載。梅鍵的輕率言論加劇了市場波動,對投資者造成了嚴重誤導,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二款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的規定。

    三、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市場禁入措施

    鋻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給公眾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造成了較大損失,本著嚴格執法、嚴肅追責的原則,根據《證券法》第150、202、207、233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70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78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對光大證券和相關責任人員做出以下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市場禁入措施:

    (一)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4278.08元,並處以5倍罰款,罰沒款金額總計523285668.48元。

    (二)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宣佈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三)對梅鍵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20萬元。

    (四)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光大證券新業務,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將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依法追究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責任,反映了中國證監會嚴懲違法違規,禁止不當交易,維護市場公正的一貫決心和態度。同時,中國證監會也注意到,光大證券在事件突發的背景下實施的內幕交易行為,主觀上具有對衝風險、調劑頭寸,降低可能産生的交易結算風險的因素,光大證券案件不同於一般的內幕交易案件,在我國證券期貨市場沒有先例,涉及跨市場交易,屬新型案件,因此,中國證監會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論證諮詢後認為,認定追究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責任是適當的。

    事件發生後,市場質疑光大證券涉嫌操縱市場。經過深入調查取證、充分諮詢論證後,中國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的鉅額交易雖然在客觀上引起了市場大幅波動,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統技術缺陷,調查沒有發現公司及相關人員組織、策劃、促使這一事件發生的證據。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執法實踐,因突發事故導致相關證券、期貨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不構成操縱市場。

    四、關於投資者賠償問題

    《證券法》第76條第三款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投資者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近年來,證券期貨行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服務實體經濟和客戶為中心,深入推動行業創新發展,總體上呈現出了良好的發展態勢。但是,光大證券暴露出的問題,必須引起證券期貨行業的高度重視,舉一反三,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切實加強風險內控,堅決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要高度重視對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軟體和信息技術系統的管理,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在創新業務中要平衡處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關係,興利除弊,防範可能存在的系統性風險。證券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完善有關規則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切實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證監會已組織專門力量,正在抓緊研究完善有關監管制度規則,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升市場穩定運行能力,防範系統性風險。證券期貨監管系統要在吸取境外市場有益經驗基礎上,研究完善符合我國市場發展階段特點的制度規則,處理好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和提高市場效率的關係,加強市場監管和支持市場創新發展的關係,強化技術防範與推進市場化、法制化的關係,不斷改進監管工作,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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