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簡稱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治淮工程建設特點,水利部制定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設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近日印發實施。
《規定》共分為七章44條。《規定》提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淮委)和流域內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治淮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
《規定》明確,對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製作用的以及對省際關係有重要影響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組建項目法人;其他治淮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組建項目法人應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定》要求,治淮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工程開工後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將開工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淮委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定》強調,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應打破地方保護,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嚴格審查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治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嚴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
《規定》提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治淮工程項目法人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檢測,檢測所需費用在工程費用中列支。治淮工程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工程宜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工程可採取巡迴監督方式。
《規定》強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産,依法承擔安全生産責任。淮委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治淮工程的安全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産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規定》指出,治淮工程中不宜進行總體竣工驗收的,應按批准的初設項目或年度、應急工程項目及時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
《規定》還對治淮工程項目法人組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具體分工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