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青海省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範運行,減輕參保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的醫療費用負擔,引導合理選擇醫療機構就診,使醫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穩運行,從10月1日起,青海省將實施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級診療制度。這是記者從全省醫改工作部署安排會議上獲悉的。
據了解,參保患者需要住(轉)院時,應在統籌地區內遵循“鄉鎮中心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首診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分級診療和轉診的程序。無鄉鎮中心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鄉鎮(社區)根據實際確定住院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可在統籌區域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在統籌區域外住院治療,須經相應的醫療機構認定且通過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審批。參保職工和居民在首診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經醫生確認無法診治的疾病,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出具《青海省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分級診療審批表》,並經鄉鎮衛生院院長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單位蓋章後轉往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在二級醫療衛生機構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審批表》,經二級醫療衛生機構主管院長簽字、單位蓋章,經縣(區、市)級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出具《審批表》後轉往三級醫療衛生機構。
離退休定居內地,省內異地居住的必須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的特殊、急、危、重症參保患者,參保的異地就讀大學生,參保的外地務工農民工,在出差、旅遊、探親途中突發急、危、重症的患者可按“就近、就急”的原則進行搶救和住院治療。患者或其家屬應在72小時告知當地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並在7個工作日內由憑醫生開具的急診(或病重、病危)通知書到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對於在省內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審批表》,並經本統籌地區醫保經辦部門審批後出省治療。實行省外轉診患者個人需先承擔符合規定醫療費用10%。轉入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患者,對診斷明確,經治療病情穩定,可在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治療和康復的,應轉回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
分級診療制度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批責任制。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負責轄區內參保職工和居民住院首診治療,明確轉診審批責任,轉診患者名單定期報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備案。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登記參保職工和居民轉診轉院基本情況、轉診原因、轉診醫生和審批人,對轉出病人要逐一登記以備核查。二級、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在接收參保患者住院時,有責任要求患者首先出具《審批表》,之後辦理住院手續。特殊、急、危、重症患者除外。能開展住院業務的鄉鎮一般衛生院轉診率不得超過60%;鄉鎮中心衛生院轉診率不得超過55%;二級醫療機構轉診率不得超過10%;三級醫院省外轉診率不得超過5‰。凡是不履行義務,造成參保患者未享受醫保報銷的定點醫療機構,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