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青海省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正確處理礦産資源開發利用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堅持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並舉的原則,全面加強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投資6億余元治理恢復以往形成的礦山遺留廢棄地面積15萬畝,為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做了大量工作。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積極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申報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爭取治理恢復資金。全省自2003年開始啟動對歷史遺留礦山環境的治理工作,至2010年爭取中央和省財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補助資金55715.5萬元,開展以三江源區砂金過採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治理面積14萬畝。經驗收,治理項目區草地恢復效果普遍較好,人工播種的披鹼草和星星草長勢良好,達到了恢復礦山植被、重建地質環境系統功能的目的。2011年底,又爭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4500萬元,開展三江源區和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的礦山治理,完成治理面積10926畝。
為從根本上解決礦山開採與環境保護、恢復的問題,青海省不斷完善政策法規體系,相繼出臺《青海省地質環境保護辦法》、《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和《青海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6-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對全省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任務、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如嚴格發放礦業權證,全面禁止砂金開採等措施,為地質環境保護奠定了制度基礎。(康維海、張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