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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12日 09時27分   來源:福建日報

    日前,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聯合下發《關於支持現代農業發展規範設施農用地服務的通知》。

    根據通知,凡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食用菌工廠化栽培、畜禽水産規模化養殖、農作物設施生産等農産品生産用地,及直接輔助農産品生産的智慧溫室、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存放農産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的倉庫、農産品分揀包裝場所、農産品初加工、冷鏈倉儲、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産場地、烤煙房、田間道路等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免於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産設施佔用耕地的,生産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市農業局會同國土資源局制定;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佔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佔用的耕地。

    通知要求,設施農業用地應堅持保護耕地和保障糧食安全的原則,不佔或少佔耕地。鼓勵利用低丘緩坡、灘塗或地力難以提高的其他土地發展設施農業,鼓勵建設多層農業生産和附屬設施。農業設施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避開優質耕地,並採取架空或預製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設施農用地終止使用後,經營者應自行拆除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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