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中央編辦印發了《中央編辦關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置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國家能源局在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中、南方設置6個區域監管局,名稱為國家能源局××(區域名)監管局;在山西、山東、甘肅、新疆、浙江、江蘇、福建、河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12個省(自治區)設立監管辦公室,名稱為國家能源局××(省、自治區名)監管辦公室。
區域監管局及省級監管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在所轄區域內,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電網和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監管電力調度交易,監督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承擔電力等能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承擔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電力應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以及依法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承辦法律法規授權以及國家能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6個區域監管局及12個省級監管辦公室行政編制共500名,其中司局領導職數4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