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教[2013]43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引導作用,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推動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部、科技部決定在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管理中引入後補助機制,並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了《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
財政部 科技部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規範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後補助機制的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實施後補助機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後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後,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前款所稱的單位,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條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及共享服務後補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第四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單位根據科技部發佈的國家科技計劃或專項項目指南,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後,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取得成果並通過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五條 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産業化為目標任務,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研究開發類項目,應當實施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第六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發佈指南。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計劃或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年度支持重點發佈項目指南。對於其中符合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實施條件的項目,應當明確其實施後補助管理,並對項目擬達到的目標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建立面向結果的考核指標體系。
項目不設置課題,不設定經費控制數。
(二) 提交申請。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並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總體目標、主要任務、考核指標、配套條件、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等內容,並附近三年經審計或主管部門批復的財務報表。
項目預算由申請單位根據自身基礎條件和項目實施需要進行編制,應當真實反映與項目研究內容直接相關的各項研發成本。具體開支範圍參照相關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無法納入開支範圍的其他支出,可單獨列示。
(三) 立項論證。科技部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論證,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明確項目的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等重點內容。
(四)預算評估評審。科技部、財政部委託仲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評審。
(五)預算備案。科技部根據預算評估評審結果提出項目後補助預算方案,並向項目申請單位反饋,達成一致後,報財政部備案。擬補助經費額不超過項目預算的50%。
(六)簽訂任務書。經科技部批復立項的項目,由科技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應當包括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擬補助經費額、項目實施期限等。
(七)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中的規定自行組織實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項目終止實施的,應當按照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的管理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八)組織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任務或實施期滿後,應當及時向科技部提出驗收申請。科技部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時組織驗收,不再進行財務驗收。
(九) 驗收結果公示。科技部將項目驗收結果及擬補助金額向社會公示。
(十)經費撥付。項目通過驗收後,科技部按照事先備案的預算方案,提出項目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預算批復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定撥付的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經費,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採用公開、競爭、擇優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執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同一項目原則上只委託一家單位承擔。當出現多家單位競爭,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各不相同、難以判斷優劣時,可以同時委託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但委託承擔單位的數量不超過3家。
同時委託多家單位承擔研究任務的,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擇優支持的原則和方法,綜合各家單位的預算評估結果,形成統一的後補助經費額,僅對取得最優成果的單位予以資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項目驗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執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經費撥付的依據。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在簽訂項目任務書時應當協商一致,並詳細載明考核指標和驗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標應當具體、細化,驗收方式方法應當明確、可操作。
第十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的驗收可以採取用戶評價、第三方檢測、專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條 項目成果有明確用戶的,驗收應當包括用戶評價。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共同選擇用戶,並在項目任務書中事先明確。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權責,確保用戶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項目成果交付用戶後,經過至少一個完整的使用週期後,由用戶按照項目任務書以及協議的約定,提供成果使用情況的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需要進行第三方檢測的,由科技部和項目承擔單位協商確定第三方機構,並在項目任務書中事先明確。
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獨立完成項目成果檢測,提供相關成果的技術指標、性能等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需要進行專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組織專家,根據項目任務書明確的項目驗收方法,對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測試和評價,由專家出具評價報告。
第三章 獎勵性後補助
第十四條 獎勵性後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取得了有助於解決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技術成果,經審查驗收通過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五條 申請獎勵性後補助的技術成果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對解決國家急需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産業技術問題等發揮關鍵作用;
(二)屬於申請單位的原創成果,研發記錄完備;
(三)未得到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六條 科技部商財政部根據需要解決的問題和技術成果的貢獻,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獎勵額度。
第十七條 獎勵性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發佈公告。科技部面向社會發佈公告,徵集解決重大問題的技術成果,並明確提出技術成果對解決問題應當達到的具體要求和獎勵額度建議數。
(二)提交申請。單位根據公告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完整的技術報告和實施效果等。
(三)審查驗收。科技部對技術成果進行審查驗收,重點審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驗證其能否解決相關問題,並形成審查驗收結論。審查驗收按照本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執行。
(四)審查結果公示。科技部將項目審查驗收結論向社會公示。
(五)實施獎勵。科技部根據審查驗收結論,提出獎勵性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預算批復下達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單位。經核定撥付的獎勵性後補助經費,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單位,應當與科技部簽訂協議,明確將其技術成果實際應用於解決相關問題。未按照協議要求實際應用的,收回補助資金。
第四章 共享服務後補助
第十九條 共享服務後補助是指對面向社會開展公共服務並取得績效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經科技部、財政部績效考核通過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二十條 科技部根據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實行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動態管理,促進科技條件資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動資源的市場化、社會化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共享服務後補助的績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情況。包括資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數量及範圍、資源深度挖掘與集成、提供科技支撐取得的效果、平臺服務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二)運行管理情況。包括組織機構運行、平臺管理制度落實以及運行機制保障等。
(三)資源整合情況。包括資源增量與質量、資源維護與更新等。
第二十二條 共享服務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發佈通知。科技部、財政部向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所在單位發佈績效考核通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材料應當包括平臺運行管理、開放共享等情況,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
(二)績效考核。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仲介機構,對申報單位的資源共享服務績效進行考核,形成績效考核結論。
(三)績效考核結果公示。科技部將申報單位的共享服務績效考核結論進行公示。
(四)實施補助。科技部、財政部對共享服務後補助實行分類分檔定額補助,根據績效考核結論,確定共享服務後補助方案。後補助經費按照相關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共享服務後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運行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不參加績效考核或連續兩次績效考核較差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不再納入共享服務後補助範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後補助經費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重復申報立項、以不當方式唆使用戶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評價或檢測報告,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並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後遴選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後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條 專家、仲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在後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宣佈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並將違規記錄作為後補助管理遴選專家、仲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應當及時公開後補助經費支持單位、補助情況、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專項需要實行後補助管理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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