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困難群體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解讀
一、起草背景
做好困難群體醫療救治工作意義重大。近年來,國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障(保險)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等,針對困難群體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已初步形成。但由於相關體制機制還不完善、群眾對相關政策知曉率低等原因,醫療保障體系還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導致群眾因經濟原因放棄治療或自行治療的極端案例時有發生,造成了不良後果。做好困難群體的醫療救治工作,是完善醫療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二、起草原則
(一)與現有醫療保障相關規定、要求做好銜接。針對相關政策群眾知曉率低的問題,《通知》列出了關於醫療保障的主要政策性文件,並提出加強學習與宣傳的要求。
(二)主要對醫療機構作出要求。結合我委職責,主要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困難群體的診療活動提出工作要求。
三、主要內容
《通知》結合現有工作要求和臨床工作實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關政策學習宣傳和落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要求,于2013年年底前制訂相關實施細則。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加強《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關於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發〔2013〕94號)及當地有關文件的學習,醫務人員要掌握困難群眾的保障待遇、申報程序等政策要求,並指導、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二)做好急危重症經濟困難患者的救治工作。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推諉或拖延患急危重症的困難群眾的治療。
(三)加強診療活動管理。要求醫療機構在對困難群眾實施診療時,應當按照相關診療規範、臨床路徑等,規範診療行為,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困難群體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3〕4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年來,國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障(保險)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等,針對困難群體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已初步形成。但由於相關體制機制還不完善、群眾對相關政策知曉率低等原因,醫療保障體系還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導致群眾因經濟原因放棄治療或自行治療的極端案例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做好困難群體醫療救治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學習宣傳,落實醫療保障相關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于2013年年底前制訂國辦發〔2013〕15號文件實施細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學習《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關於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發〔2013〕94號)及當地有關文件,掌握救助範圍、保障待遇、申報程序等政策要求。醫務人員在診療工作中發現經濟困難的患者,應當向指定部門報告,由有關人員向其宣傳解釋相關政策,並指導或幫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醫務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作用,積極做好此項工作。
二、做好急危重症經濟困難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救治患急危重症的經濟困難患者,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推諉或拖延治療。由於醫療條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院治療的,要妥善安排患者轉診。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對於無故拒絕、推諉或拖延治療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加強經濟困難患者診療工作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根據我委發佈的相關診療規範、臨床路徑,結合實際細化相關規範和臨床路徑,逐步形成標準化診療方案,規範診療行為,合理用藥,為患者提供合理、適當的醫療服務,保證醫療質量與安全,控制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