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准,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産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徵消費稅。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等材料,在申請辦理免徵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標準的證明材料。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被取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取消其享受免徵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行為之日起已申請並辦理免稅的,應予追繳。各地稅務機關應採取嚴密措施,加強動態監管,確保免稅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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