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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即日起執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08日 09時24分   來源:重慶日報

    今後,在重慶註冊成立公司,將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2月7日,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發佈消息稱,《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從即日起開始執行。根據方案,今後在渝註冊成立公司或企業,不再需要向審批部門提交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也無需應付繁瑣的年檢程序。

    據悉,此次改革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

    亮點1 取消多項註冊資本限制

    《方案》稱,除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這就意味著,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同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亮點2 “先照後證”

    大幅減少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對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等(具體目錄見鏈結)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對實行“先照後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部門在頒發營業執照時,將書面提示其申辦相關行政許可,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於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確不具備條件不能頒發許可的,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督促其依法辦理登出或變更登記。

    亮點3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區縣工商部門登記管轄區域的,經營場所可以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及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以住宅作為住所用於行政辦公、通訊聯絡,以及以住宅作為住所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體開發、管理諮詢等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經營活動的,辦理工商登記時無需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亮點4 改“年檢制”為“年報制”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今後,企業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工商部門將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進行抽查,對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

    亮點5 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工商部門建設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平臺,申請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在網上提交登記申請和年度報告,以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為基礎,逐步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管理。工商部門依申請發放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憑電子營業執照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亮點6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按照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再設定行政許可的原則,取消一批涉及生産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項目。

    同時,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對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關聯許可項目,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實現行政效能的整體提升。

    亮點7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平臺

    建立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工商部門和主管部門將通過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註冊登記、行政許可、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構成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並向社會提供綜合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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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為工商登記前置的行政許可項目

    1.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煙花爆竹生産、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儲存;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監控化學品生産、經營、使用;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民用槍支製造、配售;燃氣經營;液化氣儲配站、瓶裝供應站經營;供電營業機構)。

    2.礦山開採(煤礦開採;國有、集體、私營礦山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山開採)。

    3.客運(航空客運;道路客運;水路客運)。

    4.金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公司;證券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權益類、合約類交易場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創新型機構)。

    5.醫藥(藥品生産、批發、零售;精神藥品原料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産;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生産;麻醉藥品原植物種植;麻醉藥品生産;血液製品經營;獸藥生産、經營;醫療器械生産、經營;醫療機構設立;農藥生産、經營)。

    6.新聞出版業(出版單位;印刷複製企業;發行企業)。

    7.其他(直銷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食品生産;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其他飼料生産;煙草生産、批發;保安服務;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營業射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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