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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就《禁止傳銷條例》答問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2日受權播發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了解,國務院有關部門目前正在抓緊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社會各界對條例的公佈實施也很關注。新華社記者就條例有關內容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國外直銷和傳銷的發展歷程,以及目前在我國的實際情況?

  答:直銷作為一种經營模式最早起源於美國,之後傳入歐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直銷具有減少流通環節、節省廣告投入、實行面對面服務等優點,因而在一些國家迅速傳播開來。但因其同時具有交易上的隱蔽性、參與人員的分散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等特徵,在其逐步發展的同時,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傳銷、“金字塔詐騙”和“老鼠會”等,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各國政府都在嚴格規範的前提下開放直銷經營活動;同時,通過立法嚴厲打擊利用直銷名義進行的欺詐活動。如美國的“禁止金字塔計劃”法案、日本的《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馬來西亞的《直銷法》等。

  上世紀90年代初,一些國外直銷公司開始進入中國。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直銷逐漸發展成為各種形式的傳銷活動。一些不法的單位和個人打著“快速致富”的旗號,誘騙群眾參與傳銷,利用虛假宣傳、組成封閉人際網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斂取錢財,還有一些人利用傳銷從事迷信、幫會、價格欺詐、推銷假冒偽劣産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還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社會穩定。針對上述情況,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對傳銷活動予以禁止,加大打擊力度。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自1998年國務院頒布通知全面禁止傳銷以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對各種傳銷活動進行了嚴厲打擊,取得了顯著成效,大規模、公開化的傳銷活動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來,傳銷進一步發展為以“拉人頭”欺詐等為主要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了逃避打擊,傳銷活動也由公開轉入地下,採取更為隱蔽、更為惡劣的手段進行不法活動,且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傳銷的危害突出表現在:

  一是傳銷不僅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伴隨傳銷發生的偷稅漏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給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二是傳銷侵害的多是弱勢群體。被騙參加傳銷的人員中,大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近年來還出現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絕大多數參加者被騙後血本無歸,有的甚至生活無著。

  三是引發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一些人被騙後走上了偷盜、搶劫、械鬥、賣淫等違法犯罪的道路,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加上一些黑勢力犯罪團夥等參與其中,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四是對社會倫理道德造成衝擊。傳銷引發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在給傳銷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是傳銷組織者、策劃者對參加人員實施精神控制。傳銷通過對參加人員培訓“洗腦”,宣揚所謂的迅速發財致富等傳銷理論,使人沉溺于“發財夢”中不能自拔,誘使參加者不擇手段大肆從事欺詐活動。

    有鋻於此,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傳銷活動一經發現,堅決取締。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國務院頒布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傳銷,並對傳銷的定義、表現形式、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界限,依法查禁傳銷活動。準確界定傳銷行為,堅決依法開展打擊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是保持國家政策的穩定和延續。在國家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相關法律規定及監管打擊的有效做法,認真分析傳銷的表現形式和特徵,結合我國的執法實踐經驗,起草和制定條例,使打擊傳銷這項長期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打擊傳銷的有效機制,堅持打擊與防範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標本兼治的原則。堅決把傳銷遏制在萌芽狀態,避免給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害,避免給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帶來更大危害。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建立打擊傳銷的長效機制。

    問:何種行為屬於傳銷?傳銷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參照近年來國務院打擊傳銷的一系列文件,結合近年來的執法實踐,條例對傳銷作出了界定,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發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任何行為都屬於傳銷。同時,為了便於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問:條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什麼要求?

    答:條例明確規定了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傳銷已成為社會公害,實踐證明打擊傳銷必須採取政府牽頭,部門齊動,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措施,廣東、山東等省市將打擊傳銷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遏制傳銷、嚴懲傳銷頭目起到積極作用。為此條例規定,建立由政府牽頭,公安、工商為主,司法、商務、電信、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權責一致的打擊傳銷機制。

    條例規定,對於“拉人頭”、“團隊計酬”和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以工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由於當前傳銷的組織者往往對參加者採取暴力和精神雙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現搶劫、綁架、殺人等惡性案件,條例規定,對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部門進行查處。工商部門查處的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針對近年來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日益突出的情況,條例規定對利用互聯網發佈傳銷信息,慫恿、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會同電信等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查處措施和制度?

    答:為了有效開展打擊傳銷工作,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條例賦予執法部門查詢、檢查、查封、扣押、申請司法部門凍結違法資金等多項查處措施。為了及時揭露傳銷違法活動,防止群眾上當受騙,避免和減少傳銷給社會造成更大損失,條例規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的,工商、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佈警示或提示。通過在傳銷萌芽狀態發出預警、對查處的傳銷案件進行公佈,揭露其欺騙實質,減少和避免群眾遭受更大損失。

    為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打擊傳銷,開展群防群治,及時獲取案件線索,快速有效打擊傳銷活動,條例規定了傳銷舉報投訴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工商、公安機關應對舉報線索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此外,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條例對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工商部門在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必須向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還規定了回避制度等。

    問:從事傳銷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還規定,對於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於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問:如何貫徹實施好這一條例?

    答:條例的頒布對於打擊傳銷,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國務院將組織有關部門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組織各地人民政府和相關執法部門認真學習條例,建立健全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切實履行職責,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是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新聞媒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法律規定,教育群眾知法懂法,自覺守法,提高群眾識別、防範、抵制傳銷的能力。

    三是開展專項打擊行動,適用條例查處一批大要案件,凈化市場秩序,嚴懲組織者和骨幹分子,震懾不法人員,堅決把傳銷活動遏制在萌芽狀態。(新華社記者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