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4日電(記者 齊中熙)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審核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須在國有控股股東委託上市公司及其保薦機構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證券交易所前,組織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審核。
通知規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受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時應當審核、查閱以下材料: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論證報告;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非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協商意見;上市公司上年年度報告和最近一期季度報告。
國資監管機構審核上述材料後,同意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應當出具《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國有股股權管理備案表》。
通知説,國有控股股東委託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告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後,未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修改的,國資監管機構不再出具書面意見;如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修改的,國有控股股東須將修改後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取得書面意見後方可公告。
國有控股股東須在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復牌後,在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表決前,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此外,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省級國資監管機構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