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25日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報告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時説,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強化法律監督方面採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力度不夠、水平不高、監督不到位的問題,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
這些問題主要是:
——一些檢察人員執法思想不夠端正,監督意識不強。有的對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缺乏全面正確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僅滿足於做好批准逮捕、起訴和偵查工作,沒有把依法監督糾正違法的工作擺到應有位置。有的執法觀念不適應現代法治要求,重打擊犯罪輕保障人權,重實體輕程序,在訴訟活動中與其他部門重協調配合輕監督制約。
——一些檢察人員有畏難情緒,不敢監督。對訴訟活動的監督難度大,有的認為監督多了可能“傷和氣”,怕影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有的在審查案件中把關不嚴,即使發現問題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堅持原則,該監督的不監督,該糾正的不糾正。有的面對干擾阻力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缺少敢於碰硬的勇氣,不敢監督,不能秉公執法。
——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不善監督。一些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能力不強,不善於及時發現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違法問題,致使一些違法現象沒有得到依法糾正。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自身執法不規範,辦案質量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簡單。有的檢察人員執法作風不好,法治意識、群眾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淡薄,違法違規辦案,甚至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執法形象。
——法律監督的程序和手段規定得不夠完備,影響了監督效力。現行法律對法律監督規定得比較原則,有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比如,由於法律對檢察機關的知情渠道和監督手段規定得不具體,檢察機關難以及時發現違法情況,即使發現也缺乏必要手段進行調查核實;由於法律對有關部門接受監督的義務規定得不明確,監督的效力受到局限。
——法律監督的外部環境和保障機制有待進一步改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關部門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的檢察人員因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受到不公正對待甚至打擊報復。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沒有得到很好落實,影響了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中西部地區的一些基層檢察院經費保障不足、檢察官隊伍面臨斷檔,東部地區的一些檢察院人員編制緊張與任務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