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和國産食品保鮮膜專項檢查有關情況通報
最近,新聞媒體對食品保鮮膜使用安全問題進行了有關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國家質檢總局高度重視,從10月14日開始部署了對進口和國産食品保鮮膜的專項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食品保鮮膜的基本情況
食品保鮮膜按材質分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種類。就材質而言,PE和PVDC是安全的。PVC被廣泛地用於食品、蔬菜外包裝。它對人體的潛在危害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産品中氯乙烯單體殘留量(氯乙烯對人體的安全限量標準為小于1mg/kg)。當人們接觸過量的氯乙烯後,會對人體健康帶來影響。二是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劑的種類及含量。現行國際標準和我國國家標準都允許限量使用己二酸二辛酯(即DOA)作為增塑劑(規定限量不超過35%)。
1988年,我國頒布的《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9681─88)規定:氯乙烯單體點1mg/Kg。此限量與1991年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公佈的限量要求是一致的。2003年,我國頒布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2003),規定了20類65種可以使用的加工助劑。DEHA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沒有列入標準,不允許使用。但是在這次檢查中我們發現有些企業在生産PVC食品保鮮膜時,使用了這種DEHA增塑劑。含有DEHA的保鮮膜遇上油脂或高溫時(超過攝氏100度),增塑劑容易釋放出來,隨食物進入人體後對健康帶來影響。
二、質檢總局已採取的措施
質檢總局從10月14日開始部署在全國口岸加嚴對進出口PVC食品保鮮膜的檢驗,並在全國開展對PVC食品保鮮膜生産企業和産品的專項檢查。
據對全國省市區的初步調查,國內生産食品保鮮膜的企業共47家,這些企業分佈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福建、廣東、重慶、四川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生産PE食品保鮮膜生産企業41家,生産PVC食品保鮮膜生産企業6家,分佈在上海、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廣東。PVC食品保鮮膜生産企業絕大部分為中外合資或外國獨資企業,PVC食品保鮮膜年總産量約1萬噸。其中,10%出口,90%在國內各地銷售。PE食品保鮮膜年總産量約1萬噸。
同時,質檢總局對44種PVC食品保鮮膜進行了專項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所檢44種樣品的氯乙烯單體含量均小于1毫克/千克,全部符合國家標準以及1991年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公佈的要求。PE、PVDC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是安全的,消費者可以放心使用。同時我們也發現,一些主要用於外包裝的PVC保鮮膜含有DEHA。
三、質檢總局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據專項監督抽查發現我國PVC食品保鮮膜中含有DEHA的情況,為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質檢總局擬採取以下四項措施。
(一)發佈公告和消費警示
向社會發佈公告:
1.禁止含有DEHA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或氯乙烯單體含量超標的PVC食品保鮮膜進口、出口;
2.禁止企業在生産PVC保鮮膜時使用DEHA;
3.禁止企業經銷含有DEHA或氯乙烯單體含量超標的PVC食品保鮮膜,禁止用PVC保鮮膜直接包裝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
同時發佈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選購PE食品保鮮膜或標識“不含DEHA”的PVC食65品保鮮膜;使用不含有DEHA的PVC食品保鮮膜不宜直接用於包裝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也不宜直接用微波爐加熱。
(二)加強對食品保鮮膜産品的進出口及生産、銷售和使用環節的監管
一是加強對進出口PVC食品保鮮膜的檢驗和監管,實施批批檢驗,對檢出含有DEHA增塑劑以及氯乙烯單體含量超標的産品一律不得進口和出口。二是進一步對全國生産食品保鮮膜的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和産品質量強制性檢驗。對發現使用DEHA作為增塑劑生産PVC食品保鮮膜的,立即責令停止生産,就地查封,並責令停止出廠銷售,召回已出廠的該産品,依法嚴厲處罰;情節嚴重的,將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要求食品保鮮膜生産企業,在産品外包裝上標明産品的材質和適用範圍,凡是不按要求明示的,一律禁止銷售。已經售出的責令企業召回。四是要求經銷企業進行自查,未標明“不含DEHA”字樣,或者未明示可以用微波爐等加熱的,停止銷售和使用。
(三)完善食品保鮮膜産品標準
質檢總局已會同有關部門對我國現行的25項食品包裝材料衛生國家標準修訂工作進行了安排,我們將加快進度,力爭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全部修訂工作。同時,質檢總局所屬中國檢驗檢疫科學院已研究制定了食品保鮮膜中DEHA的檢測方法,質檢總局將於近期作為國家標準頒布。
(四)將PVC食品保鮮膜列入進出口法檢《目錄》
質檢總局正與有關部門協商,將進出口PVC食品保鮮膜列入法定檢驗《目錄》,實行強制檢驗,細化與食品接觸的PVC塑料製品的HS編碼,增加安全衛生檢驗要求。
質檢總局將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的重要産品的質量、標準、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等方面的工作,完善監管措施,妥善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