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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全面實施低保對象臨時救助政策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8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鄂州市低保工作按照“以生活救助為主線,以臨時救助為補充”的工作思路,制定並全面實施低保對象臨時救助政策。臨時救助政策將低保對象致貧的原因和特徵歸納為四種類型:因災致貧型、因病致貧型、因學致貧型及物價上漲影響家庭基本生活,並按照對象的類別針對致貧原因分別給予一定臨時救助。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對低保對象的分類施保政策。

    一、救助時機與範圍。低保對象因災、因病、因學或本市物價大幅上漲等原因,直接影響其基本生活時,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時,可視情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臨時救助。

    二、救助標準與時限。1、因災致貧型:根據其受災損失程度增發臨時救助金。其中一類(三無)對象增發臨時救助金40%-60%(60-90元),二類(特困)對象增發30%-50%(45-75元),三類(一般)對象增發10-30%(15-45元)。臨時救助時限為3-6個月。2、因病致貧型:家庭成員身患大病(已享受大病醫療救助除外),月人均治療費用達低保標準20%-100%的,增發臨時救助金10%-30%(15-45元);達到低保標準的1-3倍的,增發20%-40%(30-60元);達到低保標準3倍以上的,增發30%-50%(45-75元)。救助的時限為患者病癒、死亡或家庭具備獨立治療能力。3、因學致貧型: 家庭成員在高中、大中專就讀,高中生每人增發臨時救助金20%-40%(30-60元);大學生每人增發40-60%(60-90元)。救助時限到學生畢業。4、物價上漲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因物價持續上漲影響低保對象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對象的類別分類增發臨時救助金:一類(三無)對象居住在城區的增發臨時救助金100元,居住在農村的增發臨時救助金30元;二類(特困)對象人平增發臨時救助金20元;三類(一般)對象人平增發臨時救助金7元。救助時限一般為3-6個月,最長時限不超過1年。如生活必需品物價上漲持續時間超過1年,應根據生活必需品物價上漲指數適當提高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