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聯合製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天正式發佈,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
據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1999年中國曾掀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熱潮。但由於配套法規未能出臺,2000年8月以後,創業投資企業的數量就開始下降。這位負責人還透露,《辦法》體現了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基本原則,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據悉,為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創業投資體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有關稅收扶持、拓展創業投資企業資金來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規章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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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中國亦譯為“風險投資”。參照國際上對“創業投資”的定義,《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其中,“創業企業”包括處於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前的過渡期等創建過程中和處於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主要是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記者 殷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