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1月17日電(郭興民)廣東省日前開始執行《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海域使用、轉讓、出租、招標、拍賣等規定要收取海域使用金。
廣東省政府批准執行的《暫行辦法》規定,凡使用廣東省某一固定海域從事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3個月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核準的海域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者經審批機關批准獲得海域使用權時,應繳納海域使用權出讓金。海域使用權人將原審批機關批准後的海域使用權轉讓或出租時,應繳納海域使用權轉讓金或海域租金。海域使用金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暫行辦法》同時明確了海域使用金減免政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府投資興建公用設施用海,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直接投資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