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撤銷許可證並3年內不得再次申辦。
按規定,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許可證期滿後,經福建省建設廳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3年,並予以換發新的安全生産許可證。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細則》規定,取得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許可證並限期整改;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暫扣許可證。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施工任務,存在事故的在建項目應停工整改。
《細則》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
而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産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或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或轉讓、冒用、使用偽造安全生産許可證的,省建設廳將依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記者 吳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