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記者 鄒聲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16日上午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關於實行國債餘額管理的意見。這意味著自2006年起,我國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採取國債餘額管理方式管理國債發行活動,以科學地管理國債規模,有效防範財政風險。
所謂國債餘額,是指中央政府歷年的預算差額,即預算赤字和預算盈餘相互衝抵後的赤字累計額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特別國債的累計額。根據財政部提供的情況,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核實,截至2004年底,我國的國債餘額為29631億元,其中內債28803億元,外債828億元。2004年底我國國債餘額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重,即國債負擔率為21.6%,遠低於由歐盟規定國際公認的60%的警戒線。
國務院在關於實行國債餘額管理的報告中説,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以來,我國一直採取逐年審批年度發行額的方式管理國債。這種管理方式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年度國債發行額不能全面反映國債規模及其變化情況,控制年度國債發行額不利於合理安排國債期限結構,不利於促進國債市場平穩發展,不利於財政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不利於提高國債管理效率。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贊同國務院有關報告中關於實行國債餘額管理的五點理由,並在關於實行國債餘額管理的意見中指出,實行國債餘額管理,要突出解決規範運作和有效防範財政風險的問題,變每年審批年度國債發行額為批准預算年度年末國債餘額限額。實行國債餘額管理後,借新還舊的發債由財政部在年度國債餘額限額內根據財政收入狀況和資本市場情況自行運作,既規範了發債行為,又增加了主動性和靈活性,符合國債管理的客觀需要,並有利於有效防範財政風險。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關於實行國債餘額管理的意見同意了國務院提出的五條建議:一是在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預算報告時,報告當年年度預算赤字和年末國債餘額限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審批;一般情況下,年度預算赤字即為當年年度新增國債限額。二是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如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年度預算赤字或發行特別國債,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相應追加年末國債餘額限額。三是當年期末國債餘額不得突破年末國債餘額限額。四是國債借新還舊部分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自行運作。財政部每半年向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書面報告一次國債發行和兌付等情況。五是每年一季度在中央預算批准前,由財政部在該季度到期國債還本數額以內合理安排國債發行數額。
就實行國債餘額管理的其他有關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在意見中也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