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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出臺國企改制實施意見 重點規範三大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2日   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從國資委獲悉:國資委日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針對國企改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強調從制度上堵塞漏洞,重點規範財務審計、資産評估、資産處置三大問題。要求進入企業改制資産範圍的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必須評估作價,沒有進入的必須有償使用。

    一是關於計提減值準備和資産核銷的處理問題。國資委負責人表示,有的企業改制時應收賬款等計提減值準備數額較大,對資産評估值和産權轉讓價格有較大影響,其中相當一部分已計提減值準備或已核銷資産,改制後的企業又收回,這部分資産本來屬於國有資産,卻被參與改制的投資者按其在改制企業的持股比例享有。針對這個問題,《實施意見》提出,計提各項資産減值準備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産損失凡影響國有産權轉讓價或折股價的,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産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産損失必須交由改制企業的國有産權持有單位負責處理。這樣規定,旨在從制度上防止這個環節中的國有資産流失。

    二是有關土地使用權處置問題。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權未評估作價就進入改制後的企業,即改制後的企業無償佔有了土地使用權;有的土地使用權未進入改制企業,但土地卻由改制後企業無償使用。針對這些問題,《實施意見》明確規定,進入企業改制資産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産範圍的土地使用權,改制後的企業不得無償使用,並對有償使用的費用計算進行了規範。

    三是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處置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資源性企業改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越來越大,但這方面的問題也比較多。針對存在的問題,《實施意見》規定,企業改制凡涉及探礦權、採礦權的,必須明確其處置方式,且不得單獨轉讓。(記者 趙峽 馮其予)

《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出臺
國企改制將進一步規範

    記者從國資委獲悉:針對國企改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國資委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旨在進一步規範推進企業改制,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國資委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充分肯定了2003年《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下發以來的規範改制工作。這位負責人透露,在兩年來的實際工作中包括國資委組織的檢查中發現,國有企業改制還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和産權轉讓不規範;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問題。對於存在的問題,這位負責人坦言,原因主要在於兩方面,一是有的地區貫徹落實《意見》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現有政策、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細化。

    針對這種情況制定的《實施意見》,主要著眼于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改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制度上堵塞漏洞,進一步防止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産流失;二是細化《意見》的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促進改製程序進一步規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三是增強規範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

    據了解,《實施意見》還在《意見》的基礎上增加了規範企業管理層持有股權等內容。(記者 趙峽 馮其予)

大型國企高管可通過增資擴股持股

    《實施意見》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改制,管理層可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必須嚴格控制,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等五種情況的高管不得持有企業股權。

    國資委負責人説,2005年4月,國資委、財政部共同發佈的《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投資的重要企業的國有産權不向管理層轉讓。這次《實施意見》規範的不是向管理層轉讓國有存量資産,而是企業增資擴股時管理層持有企業股權。

    這位負責人表示,管理層持有企業非控股股權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只要嚴格控制、規範操作,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本企業少量股權,一般不會導致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産流失,可能有利於促進對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

    《實施意見》中就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提出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持股的管理層成員需具備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是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條件;二是這種行為必須經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批准且包括各成員在內的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三是管理層增資擴股的操作過程必須規範,管理層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産權折股價、選擇仲介機構以及清産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産評估中的重大事項;四是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産權或資産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採取信託或委託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五是管理層成員存在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等五種情況的,該成員不得持有企業股權。(記者 趙峽 馮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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