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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價格聽證商品和服務須進行成本監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7日電(記者 劉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7日對外公佈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明確凡是需要實行聽證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都要進行成本監審。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這一辦法,是為提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決策的科學性,規範成本監審行為。

    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過程中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定價成本是指全國或一定範圍內經營者生産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

    辦法規定,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以及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辦法明確,成本監審實行制定價格前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的制度。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成本調查機構將對生産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數量眾多的,成本調查機構可以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與核算商品和服務的生産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