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鐵路公安機關打擊倒賣車票違法犯罪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記者9日從鐵道部公安局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近日鐵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對各類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行為作出説明,並首次對倒賣鐵路車票的四種行為特徵和處罰明確界定。
《通知》重申,送票費、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代售點售票服務費不能重復收取,每張鐵路客票收費不得超過5元;鐵路客票代售、代辦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在鐵路客票預訂、銷售環節加收任何費用;地方有關部門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種費用等規定。
《通知》首次界定和明確了倒賣車票的四種行為特徵:鐵路客票代辦單位囤積車票,加價出售的;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並非法加價牟利的;鐵路客票銷售代理點、代辦單位,明知是倒賣鐵路客票的不法單位或個人而向其提供車票的;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進鐵路客票後又高於買進價賣出,或變相加價,從中漁利的都屬於倒賣車票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和打擊。
近期,鐵路公安機關將會同地方公安機關、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對鐵路客票代售點、代辦單位進行一次全面調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記者高李鵬 通訊員呂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