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法院就規範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提出指導意見:一審判決宣告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一般情形下,法院應當准許,但具有5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準許撤訴。
這5種情形分別是: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已經開庭審理且合議庭已經形成評議意見的,或適用簡易程序裁判文書已經製作完畢只待宣判送達的;民事、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原告申請撤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告濫行訴權或以敗壞他人聲譽為目的,惡意訴訟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於行政機關壓力而申請撤訴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未做出實質性改變的。
河北省法院還規定,二審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一般情形下,法院應當准許,但具有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不準許撤回上訴。這5種情形是:民事、行政案件已經評議完畢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權賠償案件二審已達成調解協議的;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有利害關係的共同上訴人有一方未提出撤訴申請的;行政案件上訴人為原告,因迫於行政機關壓力而撤訴。(記者 周遠 通訊員 韓元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