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2日表示,2006年,包括“完善死刑案件二審程序和核準程序”在內的8項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措施要取得實質性進展。
這8項改革措施是:繼續改革和完善訴訟程序制度,重點是完善死刑案件二審程序和核準程序,確保今年下半年所有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改革和完善審判組織與審判機構,重點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審判監督制度,重點推動建立再審之訴,解決“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問題;改革和完善執行體制與工作機制,重點要在深化執行權運行機制和建立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上取得明顯進展;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健全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繼續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做好司法鑒定機構改革和司法輔助工作職能調整;研究總結並逐步擴大法官助理試點工作,並切實做好人民法院實行聘任制書記員的改革工作。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而不斷向前推進的。”肖揚回顧説,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這一階段的改革,奠定了我國現行法院制度的基礎。第二階段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開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主要是以庭審改革為核心的審判方式改革,進行了以權力制約為核心的法院內部機構改革,實現了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進行了以強化合議庭審判職能為核心的審判組織改革,努力實現審理與判決的有機統一;進行了以公開審判為核心的審判方式改革,強化了庭審功能,實現了糾問式審判方式向抗辯式審判方式的轉變,使法庭真正成為審判的中心等。第三階段是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直到現在,這一階段的改革已經開始涉及到改革司法體制、司法機制等深層次的內容。
“三個階段的改革,現在已經進入到重要階段。”肖揚説。他強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應該做到4個“符合”:必須符合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政體;必須符合現有國情、循序漸進;必須符合司法規律、尊重科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辦事。
肖揚同時指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還要實現6個“有利於”:必須有利於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必須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須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必須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必須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必須有利於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綜觀三個階段的司法改革,凡是得民心、順民意、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普遍認可的改革措施,都具有上述特點。”肖揚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