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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礦難等3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被告人被判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田雨)記者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梅縣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對江蘇“3·29”京滬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鄭煤集團太平煤礦重大瓦斯爆炸和廣東梅州礦難3起危險物品肇事、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瀆職犯罪案件進行了宣判。康兆永、賈江華、賴新泉等27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剛因使用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超載運輸液氯而翻車,造成“3·29”京滬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氣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療,1867人門診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轉移,近9000頭家畜、家禽死亡,20000余畝農作物絕收,大量樹木、魚塘、村民的食用糧、家用電器受污染,累計經濟損失2000余萬元。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對肇事駕駛員、液氯運輸企業負責人、液氯銷售企業負責人等7名責任人康兆永、王剛、郜忠偉、榮宗太、朱平書、劉超、馬建國以危險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訴。江蘇淮安中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康兆永、王剛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馬建國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朱平書、劉超各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判處被告人郜忠偉有期徒刑4年、榮宗太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鄭煤集團公司太平煤礦井下掘進工作面放炮揭穿了一個落差約為10米的逆斷層,在高地應力和高瓦斯壓力的共同作用下,煤與瓦斯突破斷層破碎帶岩柱,發生了延期性特大型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進入西大巷進風流中,遇架線電機車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名礦工死亡、35名礦工受傷,其中重傷5人,直接經濟損失3935.7萬元。被告人賈江華身為煤礦通風科調度員,事故當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報警後,沒有及時向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也未採取停電撤人措施,延誤了救助時間,事故發生後,還撕毀並偽造事故當日值班記錄;被告人景永振身為煤礦調度員,事故當日對安全監控系統長時間報警卻不按規定及時採取停電撤人措施;被告人彭向軍身為煤礦通風科科長,作為事故當日通風科值班領導,不堅守崗位,擅自離職,使安全監控系統長時間報警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被告人付相莊,身為煤礦礦長助理,事故當日值班期間玩牌娛樂,沒有及時掌握生産動態和發現問題,接到安全監控系統長時間報警的報告後,不能及時組織值班調度員組織有關部門派人迅速處理,也未按規定採取停電撤人措施,以上4人對事故的發生均負有直接責任,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江華、景永振、彭向軍、付相莊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一審宣判後,4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梅州市大興煤礦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廣東省政府嚴令全省煤礦停産整頓期間,組織120多名礦工(已超出煤礦允許的設計人數)下井作業。在煤層發生過嚴重抽冒的情況下,仍大量出煤,超強度開採,致使防水安全煤柱抽冒導通了水淹區,造成積水大量潰入煤礦,最終引發了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23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00多萬元,屬於企業嚴重違法違規造成的特大惡性透水事故。地方安全監管、煤炭、國土資源部門的主管人員對大興煤礦長期非法超強度開採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明知大興煤礦證照不齊,仍同意報批復産意見;公安局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大興煤礦得以長期獲得爆炸物用於非法開採;主管安全生産的鄉鎮幹部對不具備開採條件的大興煤礦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發現煤礦在停産期間的偷採行為。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梅縣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賴新泉(廣東省興寧市安監局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對被告人曾錫良(廣東省興寧市煤炭局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對被告人陳桂浪(廣東省興寧市煤炭局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對被告人李振權(廣東省興寧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對其他對礦難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的等12名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玩忽職守罪亦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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