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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披露五起典型農資投訴案件併發出消費警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孫玉波)由於打假維權工作在城市的力度和聲勢相對強大,不少非法經營者將制假售假活動轉向農村,使農村成為當前消費領域問題多發地,假劣種子、農藥、化肥等農資坑農事件時有發生。

    中消協近日公佈五大典型農資投訴案件,對廣大農村消費者發出消費警示。

    案件一、消協支持果農獲賠案

    [案情]2003年春,北京平谷區9戶果農從一桃園購買“大久保”桃苗5030株,並於當年栽種在各自果園裏。到2005年春天桃樹開花時,發現所種桃樹並非“大久保”品種。9戶果農要求賠償,但出售方拒絕賠償。平谷區消協依法支持果農起訴。2005年6月3日,平谷區法院判決果農勝訴,果農獲賠經濟損失共51.3575萬元。

    [點評]一般果農對果樹的品種並不具備專業的鑒別能力。因此,經營者必須嚴於律己,依法經營,不得經營假冒偽劣種苗,要從源頭上保障果農的合法權益。

    案件二、出售未經審定種子退賠案

    [案情]2004年10月,北京平谷區8戶農民先後從一經營者處購入“京46號”小麥種子播種。到2005年收割時,發現麥穗上部多為空穗,8農戶投訴到區消協。經調查,這種種子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審定,違反了《種子法》,並且給農戶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經過消協多次調解,經營者最後同意賠償8農戶經濟損失共8640元。

    [點評]《種子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佈廣告,不得經營、推廣。”種子經營者必須嚴格依法經營,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件三、柑橘樹枯死案

    [案情]2004年12月,湖北宜昌市金王農藥公司購進12000公斤化肥,分別銷售給石板村35戶柑農。2005年2月,使用了這種化肥的柑橘園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柑橘樹枯死現象。柑農向消協投訴,要求賠償損失。經消協調解,35戶柑農從化肥經銷商手中獲得總額268961元的賠償。

    [點評]化肥是極為重要的生産資料,對農業生産關係重大。經營者必須嚴格依法經營,保證化肥的質量,保障農業生産的順利進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案件四、操作不當玉米苗受損案

    [案情]2005年4月29日,武漢市蔡甸區消泗鄉300多戶農民的3000多畝玉米苗被複合肥燒損,損失巨大。省消委受理投訴後,通過實地調查,了解到玉米苗受損的主要原因是農民在播種時未按複合肥説明書操作,致使部分玉米種被複合肥燒壞,使3000多畝玉米地嚴重缺苗;同時,複合肥生産廠家對複合肥的使用宣傳和技術指導也不到位,對3000多畝玉米地嚴重缺苗也負有一定責任。通過多次協商調解,經營者同意拿出14萬元對受損農戶進行補償。

    [點評]農民消費者要嚴格依照生産資料説明書的要求,科學地進行農業生産。經營者在銷售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生産資料時,必須清楚明確地提醒、告知消費者相應的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損失。

    案件五、偽造種子生産日期造成農戶減産索賠案

    [案情]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寺嶺鄉15戶村民集體投訴,2月份在鄉農技站購買“川豐6號”水稻種,播種後到收割時發現,水稻大面積減産,損失慘重。經查實,這批種子由鄉農技站在巴中神州種業公司以每公斤18元的價格購進,種子本是2003年生産的,但這家公司擅自將生産日期偽造為2004年8月。經當地消委會調解,種業公司向農戶賠償現金1萬元。種業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865元,並處罰款14325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本案是經營者偽造種子生産日期,違法銷售,從而給農民造成損失的案例。此類違法銷售行為在涉農案件中多有發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這類違法行為對農戶危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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