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在日前聯合發出的《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中強調,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把關不嚴,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通知説,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求建築業企業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新的工程項目;一些建築業企業也以承諾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政府投資項目。這些行為都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産投資的宏觀調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同時,由於超概算資金落實難度大,也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為此,通知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審批部門要把好工程建設項目審核關,不得批准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各商業銀行要據實出具項目開工前的項目資金存款證明;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進行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要嚴格審驗資金到位情況,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並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對於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建設單位進行查處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建設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其報建手續,對該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該單位新建項目給予制約;對於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抽逃資金的,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該項目的資金撥付。
二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的授信審查和貸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利用銀行貸款帶資承包政府投資項目。對違反約定的,應限期追回銀行信貸資金,並通過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向其他銀行通報,各銀行不得再對該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應予以處罰。
三是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制度,對於違反規定的企業,給予相應處罰。對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專業分包工程、勞務工程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四是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是否使用帶資承包進行建設情況稽察。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本通知規定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和承建該項目的建築業企業,都有權向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舉報。
據有關人士介紹,該通知所説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記者 謝然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