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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聞界發出倡議呼籲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高鵬)31日下午,北京奧組委和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聯合舉辦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座談會,以紀念《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實施四週年。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全國58家新聞媒體的代表在座談會上發出倡議,呼籲全國新聞界和全體新聞工作者,同社會各界一道,共同營造尊重、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良好社會環境,為把2008年北京奧運會辦成一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為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做出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應有貢獻。

    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李炳華説,北京奧組委作為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一,擁有若干奧林匹克標誌。隨著北京奧運會籌辦工作的全面推進,特別是去年下半年以來,北京奧運會口號、吉祥物相繼出臺,社會各界對北京奧組委奧林匹克標誌的使用需求大幅度增加,針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侵權行為也相應增加。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現有成績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宣傳教育力度。

    中國記協黨組副書記趙晨伃表示,新聞媒體不僅是宣傳奧林匹克標誌保護乃至整個北京奧運會籌辦工作的窗口,也是商業廣告和公共信息的發佈平臺,在新聞窗口行業中強調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尤為重要。新聞工作者要牢固樹立奧運宣傳無小事的觀念,要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更加積極地做好奧林匹克標誌和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宣傳報道工作,進一步營造全社會尊重和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良好氛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北京市委宣傳部、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北京奧組委等有關部門以及新聞界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規定了國家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保護範圍,明確了對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尺度,闡述了合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原則和管理制度。

附:

全國新聞界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倡議

    百年奧運,中華圓夢。隨著北京奧運會籌辦工作全面、有序推進,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北京奧運會會徽(即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組委會徽記)、吉祥物、口號等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在海內外公眾中的影響更為增強。新聞界是知識産權的重要使用者和傳播者,也是保護知識産權的重要力量,新聞工作者有義務、有責任承擔起加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歷史責任。我們應該自覺地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增強共識,統一行動。為此,我們向全國新聞界和新聞工作者發出如下倡議:

    一、進一步增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意識,遵守《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遵循同奧林匹克運動和北京奧運會知識産權使用管理有關的國際通行規則,尊重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及合法使用人的正當權益,為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二、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於“八榮八恥”的重要論述,把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內容,結合新聞界開展的“三項學習教育活動”,切實加強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學習、教育,規範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正確把握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使用管理及宣傳報道的政策界限。

    三、積極參與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宣傳教育活動,主動配合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以及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建立健全溝通協商渠道和針對敏感、重要稿件的磋商機制,做好遏制、查處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違法行為的報道工作。在揭露侵權行為、報道案件查處進程時,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闡釋,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北京奧運會的利益。

    四、自覺加強規範管理和審核把關,將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用於非商業目的時,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不以任何形式為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行為及侵權者,提供廣告機會和報道;不傳播同北京奧運會貌似相關的虛假信息;不刊播違背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的文稿、圖片、影像;不利用奧運報道、欄目、專題、版面牟取不當利益。

    作為本倡議書的發起單位,我們呼籲全國新聞界和全體新聞工作者,同社會各界一道,共同營造尊重、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良好社會環境,為把北京奧運會辦成一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為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做出我們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應有貢獻。

    本倡議書于2006年3月31日在《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施行四週年紀念活動暨新聞工作者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座談會上通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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