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及全國各級質量技監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能,對全國加油站在用的加油機展開全面檢查,檢查的重點為“加油機稅控裝置”和“計量性能”。
據了解,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加油站稅收和計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加油數據的真實、可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開展加油站在用加油機稅控功能和計量性能監督檢查,時間從今年4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本次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有:一是社會加油站在用加油機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的使用情況,包括能否正常使用、能否正常記錄和讀取數據並報送加油數據;二是加油站能否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等;三是加油站有無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以及利用加油機作弊偷逃稅款的行為;四是加油站在用加油機是否嚴格按照計量法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了計量檢定;五是鉛(簽)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動或拆裝加油機,是否存在使用擅自改動或拆裝的加油機,是否存在偷換加油機電腦芯片或主板等計量作弊的行為等。
但是,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開展“十縱十橫”交通主幹沿線加油站計量執法檢查的通知》已經檢查的加油站,不作為此次檢查的重點。
據介紹,根據稅控裝置使用期限為7年,以及目前使用情況,各地國稅局將按照下列4種方式對加油機進行處理:第一,加油機稅控裝置(包括外挂式和換頭式)使用期已滿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且加油站認為加油機使用期限較長需要更換的,應更換為稅控加油機;第二,加油機稅控裝置使用期已滿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加油機仍能繼續使用的,可由已取得燃油稅控加油機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加油機原生産企業實施稅控功能改造;第三,如加油站認為需要更換為稅控加油機的,也可直接更換為稅控加油機。加油機的稅控改造應在稅務機關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第四,加油機稅控裝置使用期未滿6年並可正常使用的,仍可繼續使用,到使用期滿6年時,應更換為稅控加油機。
據了解,實施稅控改造的加油機或新購的稅控加油機,均必須通過質量技監部門的計量檢定和稅務機關稅控初始化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