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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為流浪病人救治定規範 定點醫院不得拒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5月6日電(記者沈汝發)流浪病人的救治一直是實施救助管理辦法的一大難題。福建省日前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實施意見規定,有關部門將堅持先救治後結算、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實施屬地救治。凡發現必須搶救的有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應直接送當地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救治,定點醫院不得拒絕救治。

    實施意見要求,如果非醫療救治定點醫院遇到流浪乞討病人,則應執行首診負責制先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再轉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救治,確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

    實施意見還對民政、公安、衛生、財政等4個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分工,對建立有關部門協調有序的救治工作機製作出了明確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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