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劉錚)“嚴禁高等學校以改按學分制收費為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費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通知要求,凡未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學分制收費。
記者11日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高校改按學分制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的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並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批准按照學分制收費的,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通知説,改按學分制收費後,學生當年所繳納的學費可根據選取學分所需的費用收取。高校可以對補考後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費用標準。
發展改革委要求,高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簡章中註明收費項目和標準,通過公示欄等方式,將收費項目、標準、資金使用情況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發展改革委強調,高校應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國家對高校收費的管理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校收費政策的宣傳解釋,認真受理群眾的諮詢和投訴。對教育亂收費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