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18日分別發佈了《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並自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時發佈的還有《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5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證監會不再承擔相關審核職責。
二是規定了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條件。新《規則》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申請其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一規定高於新《證券法》規定的3000萬元,為今後開設創業板預留了空間。另外,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前還應當承諾,上市後3年內不向他人轉讓其已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對於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的條件,除與新《證券法》等有衝突必須修改的內容外(例如,3年連續虧損暫停上市後如果第4年中報仍然虧損,目前是直接退市,而根據新《證券法》則須等到第4年年報披露後看是否虧損再作決定),暫未對現行規定作實質性調整。
三是明確了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機構和審核程序。證券交易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新《股票上市規則》還設專章規定了復核的程序、應當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修訂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強制加鎖的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新《公司法》第142條、新《證券法》第47條和公司章程關於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在相應期間鎖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具體加鎖和解鎖辦法,將另行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後,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五是增加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監管,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制度;調整了對外擔保的披露標準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審議程序、股東大會通知時限等相關內容;設專節增加了關於股份回購的規定。
此外,結合前次修訂後1年多的實施情況等進行修訂的內容有6項:
一是針對個別公司不配合監管,拒絕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動發公告的規定,以強化監管效果。
二是取消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簡化上市公司收購時的停牌等。
三是取消在季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的規定,改為及時通過臨時報告對年度業績進行預告;鼓勵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業績快報。
四是根據實踐調研結果,修訂日常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
五是對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原則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分別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並分別統計兩類股東的表決結果等。
六是對權證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項進行了相應説明。(記者 賈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