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審案件開庭不能簡單重復一審程序
新華社廣州5月23日電(記者田雨、吳俊)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個大原則,但在庭審過程中,是否需要對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所有犯罪、所有被告人、所有事實、證據和情節都要經過當庭審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3日在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為了確保死刑案件質量,同時提高訴訟效率,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應當圍繞第二審的功能展開,針對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適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辯雙方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以及提交的新證據進行當庭審理,突出重點,該通過庭審解決的問題,必須開庭解決。而對於其他問題,可以通過其他審理方式來解決。
肖揚指出,死刑二審案件是建立在控辯雙方對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判處刑罰有不同意見的基礎上,其開庭審理程序不能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復。在保證審理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可以做適當的簡化,以適應二審案件開庭審判的特點。
肖揚進一步説明:“對一審判決書,法官在宣讀時可以適當壓縮,只宣讀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的理由、結論等;審判長應主要圍繞上訴、抗訴理由及爭議的事實、證據問題主持庭審,提示、引導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詢問和質證,不必涉及無爭議的事項;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提出上訴的原審被告人、特別是沒有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控辯雙方在庭審前表示不需要進行訊問和質證的,可以不再一一傳喚出庭;另外,在舉證、質證之前,控辯雙方表示對第一審判決採納的證據沒有異議的,也可以僅就新的證據進行調查。”
肖揚還指出,要處理好全面審查與重點審理的關係。依據法律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對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審查,還要對判決認定的事實進行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同時,對於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也要實行全案審查。另一方面,也要結合死刑案件的特點,著力於第二審目標的實現和救濟功能的發揮,集中圍繞上訴、抗訴理由和一審被判處死刑之被告人和適用死刑之罪名,在庭審中進行重點審查,在此基礎上,對一審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以提高第二審程序的整體效率。(完)
新聞背景: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貫徹憲法和刑訴法公開審判原則的必要措施
新華社廣州5月23日電(記者田雨、吳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是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從以往司法實踐來看,由於種種原因,除了對抗訴案件堅持依法開庭審理外,對上訴案件絕大多數沒有開庭審理,即使是對人命關天的死刑上訴案件,開庭審理的也極少,不開庭審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完善和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進一步加強,死刑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弊端越來越凸顯出來:一是審判過程不公開透明。由於實行不開庭審理,公訴人、辯護人不出庭,證人和鑒定人也不出庭,普通群眾無從知曉審理過程,無論二審結果是維持原判還是改判,都難以獲得社會公信。二是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由於不開庭審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質證、辯護、辯論、最後陳述等訴訟權利無法充分行使,不利於二審法院全面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作出正確裁判。三是不能保證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第二審法院如果不開庭審理,作為“第二道防線”在發現原判錯誤、預防冤錯案件發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是對所有二審案件而言的。對死刑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必要措施,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是最大限度地防止發生錯判的必要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訂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把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作為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和完善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內容,從1999年10月20日發佈的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到2005年10月26日發佈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都提出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的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