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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加大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力度並明確賠償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6月1日電(記者呂福明)6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安全生産條例》加大了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力度,首次建立了發生事故引咎辭職制度,並明確規定死亡者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少於20萬元。

    這一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具體負責。領導成員因工作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在事故理賠方面,條例規定,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生産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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