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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向學校超標準贊助費、擇校費徵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6月7日電(記者李興文)為加強對教育機構營業稅的管理,南昌市地稅局決定對學校超過規定標準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一律按3%的稅率徵稅;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學校,最高罰款1萬元。

    南昌市地稅局明確,託兒所、幼兒園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均應按規定徵稅。各級各類學校超過規定標準和規定範圍,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也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政府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開設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而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均應按規定徵稅。

    稅務部門明確,各類學校應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違者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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