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為應對頻繁發生、破壞巨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中國加快了危機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備受關注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於自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國重新審視突發事件應對中存在的問題。
來自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計顯示,2005年全國發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540萬起,造成約20萬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253億元。
在24日上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體會議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説明時坦言,目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
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
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
“根據憲法制定一部規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曹康泰説。
首次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條,適用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為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使損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賦予了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力。
“但是,由於這項權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著某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可能性,必須對政府行使處置權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規範。”曹康泰説。
草案據此規定,政府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為應對突發事件徵收或者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緊急狀態法”名稱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最終改為以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名稱提請審議。
針對這一變化,曹康泰指出,憲法規定的緊急狀態和戒嚴法規定的戒嚴都是應對最高程度的社會危險和威脅時採取的特別手段,實踐中很少適用。“即使出現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也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