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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7·11”礦難6名責任人被判有期徒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烏魯木齊6月28日電(記者劉宏鵬)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27日對阜康神龍煤礦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審判決,6名神龍煤礦管理人員分別被判處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阜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姜金鵬有期徒刑6年,判處劉君波有期徒刑5年,判處任彥祿有期徒刑3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劉廣友有期徒刑5年,判處周福平有期徒刑5年,判處蘇金都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阜康市神龍有限責任公司在2001年11月成立後,于2002年7月設立神龍煤礦,被告人姜金鵬任神龍公司董事長、劉君波任神龍煤礦礦長、任彥祿任安全副礦長兼調度室主任。法院審理查明,該煤礦未取得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長期嚴重超能力生産,礦井安全管理混亂,對有關監管部門多次下達的監管、監察指令拒不執行。

    2005年7月11日,阜康神龍煤礦井下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名礦工遇難、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17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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