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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規定藥品購銷無發票將按“非法”論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6月30日電(記者張洪河)記者從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從7月1日起,河北全省範圍內的藥品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凡不能提供加蓋稅務監製章的合法發票,以及藥品清單內容提供不齊全的,將一律按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論處。

    為規範藥品生産、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嚴把藥品質量關,堵塞藥品質量管理漏洞,確保社會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規定,對於藥品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在藥品購銷活動中不能提供加蓋稅務監製章的合法發票及藥品清單內容提供不齊全的一律按照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論處;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人員備案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銷售人員和經營企業業務票據印章(印模)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加大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管力度,凡因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疏于管理,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假劣藥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建立藥品生産、經營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佈違規藥品生産、經營及使用企業或單位名單。情節嚴重的,將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發票和藥品清單的品名、品種數量及金額應一致。對於藥品清單的開具日期超過合同期限,仍不能提供發票的或提供虛假發票的,一律視為從非法渠道進貨。銷售單位的藥品發票(複印件)、藥品清單和加蓋的印章式樣,應在當地藥品監管部門和購貨單位存檔備案。禁止藥品經營企業為其他企業或有關人員代開藥品銷售發票或藥品清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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