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一個月的世界盃足球賽,賽事如火如荼,網絡賭球也在死灰復燃。與此同時,警方在行動。
北京、湖北、廣東、廣西、貴州……警方偵破多起網絡賭球案,數名境外賭博公司在中國內地的代理商被抓獲。
邱炯 繪
網絡賭球案頻發
某犯罪嫌疑人持有的一個三級代理賬號,不到一個月時間就接受投注3328筆,賭資達一億零八百餘萬元
今年2月中旬,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獲取一個網絡賭球線索:以北京市民魏某、孫某為首的賭球團夥,利用台灣賭博公司提供的多個網絡賭球系統最高級別代理權,在京大肆發展下線莊家和參賭會員,進行網絡賭球活動。
7月1日,北京警方根據群眾舉報,經過縝密偵查,最終抓獲該網絡賭球團夥的犯罪嫌疑人9名,起獲用於網絡賭球活動的臺式電腦7臺、筆記本電腦2臺以及部分銀行信用卡和賭球記錄單據。至此,“2·17”網絡賭球案告破。
經過鑒定,在起獲的電腦中發現有登錄賭球管理或投注平臺網絡系統的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其中,嫌疑人魏某使用的一個一級代理賬號發展下線三級莊家6個,6個莊家又發展10名參賭會員。令人吃驚的是,該10名會員自6月1日至6月30日就世界盃賽事下注金額就達1700余萬元,共輸掉賭資218萬餘元。嫌疑人孫某所使用的一個三級代理賬號在1月30日至2月27日期間接受參賭會員投注3328筆,共計金額一億零八百餘萬元。
網絡賭博日益嚴重,打擊力度不斷加強。6月27日,廣西公安機關一舉破獲以許某、黃某、朱某等人長期作為境外賭博網站代理,利用網絡聚眾賭博案。該網絡賭球團夥僅世界盃開賽以來,網上下注額已達數億元。
6月28日,貴州省公安機關一舉打掉台灣、澳門賭博團夥在貴州開設的2個足球賭博網絡,抓獲9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扣賭資250余萬元,美元近千元,銀行卡60余張。
根據公安部治安局提供的數據,今年1月—5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網絡賭博案件153066起,抓獲涉案賭博人員546158人。
網絡賭球類似傳銷
賭博形式隱蔽,操作靈活;網絡賭球者中,白領、個體經營者越來越多,甚至有公務員和領導幹部參與其中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徐滬介紹,網絡賭球是近兩年新出現的一種賭博方式,它由境外賭博公司利用每天進行的賽事開盤,然後讓參賭者下注,利用互聯網完成投注和結算。
網上賭球只要有一部可以上網的電腦,甚至有一台手提電腦,隨時隨地便能完成。隱蔽性及靈活性,使賭徒趨之若鶩。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行動支隊副隊長任鵬説,網絡賭球的組織鏈條模式和傳銷模式十分相近。一些具備一定經濟基礎的社會人員與香港、澳門、台灣、泰國、馬來西亞等地的博彩公司或賭球大莊家聯絡,由他們提供網上投注線路和系統,發展各級莊家再各自發展下線小莊家或參賭者,以代理的方式,形成金字塔式的賭球組織。
據介紹,北京賭球人員使用的賭球專門網站有近10個。還有一些小莊家和賭球者沒有專門網站線路,這些人員一般要在開賽前幾十分鐘通過電話下注,經莊家匯總注額後輸入網絡。
值得注意的是,參與網絡賭球者中,白領、個體經營者越來越多,甚至有公務員和領導幹部參與其中。
任鵬介紹,網絡賭球的賭注從幾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有人一場比賽就下注上百萬元。參賭者一開始往往小輸小贏,隨後則急於翻本,越賭越大,最終深陷泥潭。
他説,參與賭球活動往往基於朋友或熟人介紹,因此群眾舉報較少,而舉報者所反映的也多是某人坐莊或賭球的簡單事實,無法提供整個賭球團夥組織的具體情況。
莊家永遠是贏家
利用信息不對稱,賭博公司可輕而易舉開出利於莊家的盤口、賠率,最後輸錢的肯定是處在底端的參賭者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行動處的負責人介紹説,在網絡賭球“金字塔”結構中的下級平臺,根本看不到上級平臺的情況,而上一級平臺總是能夠監控到本級以下整個平臺的情況,比如下級代理的全部投注情況、人員的具體信息等。
正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使得賭博公司輕而易舉地可以開出或適時調整有利於莊家的盤口、賠率。這樣,在網絡賭博公司攫取鉅額利潤的同時,最後輸錢的肯定是處在底端的參賭者。
另外,由於比賽結果難以預測,網絡賭球也是輸多贏少,而賭博公司和莊家正是靠賭客來掙錢的。每一個莊家都要向他所有下屬的會員抽頭。無論採用哪種方式,莊家都是只賺不賠。
徐滬指出,網絡賭球目前有蔓延的勢頭,社會危害十分之大。網絡賭球斂集的賭資巨大,有幾百萬元、上千萬元、上億元,甚至幾十億元。因為網站設在境外,除境內莊家獲得一小部分利潤外,大量賭資流失境外,造成資金惡性外流,嚴重危害國家經濟秩序。(記者 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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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利用網絡賭博是當前賭博犯罪的一種新情況。據了解,國際上共有1400個賭博網站,賭資數額非常大,參賭人數多,危害非常嚴重。我國去年5月出臺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應沒收賭資和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