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記者汪涌、張雷)“新北京,新奧運”、“北京2008”、“福娃”……這些與2008年奧運會相關的宣傳口號和吉祥物越來越多地被使用。但是,這些文字口號、圖案圖形標誌是不能夠隨便使用的,否則就違反了奧運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26日,北京奧組委舉辦了一場題為“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營造良好的知識産權保護環境”的專題講座,向眾多企業宣傳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專家就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主要行為、法律後果進行了宣傳。北京奧組委提醒,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時,要遵守《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凡在生産、加工、銷售、進出口和廣告過程中涉及奧林匹克標誌的,都需要與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聯絡,確認權利情況。
據了解,包括聯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等在內的一些企業發起了為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共同行動倡議書。他們提出要尊重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及合法使用人的正當權益,積極參與宣傳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活動,認真履行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社會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