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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以法治體:中國應建獨立的“體育法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記者李麗 徐徵 鄭道錦)意大利“莫吉門”事件導致尤文圖斯等俱樂部降級,讓人聯想起當年中國足壇對黑哨的處理。在體育“十一五”規劃強調要進一步加強體育法制建設之際,專家認為,中國體育可以效倣國際模式建立獨立的“體育法庭”。

“體育法庭”關鍵在獨立

    意甲“莫吉門”事件中尤文圖斯等俱樂部的處罰是由“體育法庭”作出的。中國體育是否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呢?

    北京體育大學副校長鐘秉樞認為應該嘗試。他説:“因為體育事務有其特殊性,即使在國際上體育也都存在行業自裁。”他認為,目前中國在大賽中的競賽仲裁委員會,某種程度上也在發揮這種仲裁作用,“當然現在只是在大賽中設立仲裁委員會,還停留在純競技的層面,但可以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仲裁範圍,延伸到解決競賽本身之外的一些問題”。

    此外還有專家指出,設立“體育法庭”,關鍵是獨立進行仲裁。聯絡到中國足壇,不少觀點認為目前中國足協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建立體育法庭,就是要把“裁判員”的職責分出去。如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儘管其主席也由國際奧委會官員兼任,仍是獨立於國際奧委會之外進行興奮劑檢測的。

    國家體育總局也透露,進入“十一五”期間後,除修改《體育法》之外,《體育仲裁條例》的制定也正在考慮之中。

    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張劍説,《體育仲裁條例》主要是用來解決處於“中間地帶”的一些問題,比如説足協或籃協對運動員或俱樂部進行處罰後,如果受罰方表示不滿,但又不能告到法院,這時就可以按照《體育仲裁條例》要求體育仲裁法庭對此進行裁決,這樣就為他們提供了一種國際上慣用的救濟方式。

    但他表示,由於制定《體育仲裁條例》和設立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相當複雜的事情,因此現在還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表。

司法介入“瓶頸”在立法缺失

    鐘秉樞和中國體育界人士魏紀中以及體育部門官員不約而同地認為,司法介入的關鍵在於加強立法。

    鐘秉樞稱,體育法治問題有三個層次。一是體育競賽規則現場能夠解決的,這一層次基本不存在問題。二是體育內部進入自裁、仲裁和申訴程序。三是超出體育範疇,需要法律解決的問題。他指出,後兩類都存在立法缺失現象,“目前我國除了《體育法》,相關的法律幾乎沒有。而體育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僅不完善,甚至存在同法律相抵觸的現象”。

    記者了解到,在司法介入體育事務問題上,在以意大利為代表的歐洲,是先啟動體育內部自裁程序,然後司法介入。兩者之間是合作關係,體育部門有義務向司法部門提供相關調查報告。而在美國,則不存在“體育法庭”,一旦涉及法律範疇,直接就進入司法程序。

    鐘秉樞認為,無論哪種模式,其關鍵在於歐美法制化程度高,體育事務問題都能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找到對應依據。

    張劍説:“前兩年甲A聯賽中出現的假球、黑哨問題,就是由於相關人員的身份認定問題在法律上十分含混和模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給司法介入造成很大麻煩。”

    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綜合處處長李輝認為,司法介入體育已經是一個事實。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隨著體育同社會的聯絡越來越緊密,司法介入的程度會越來越深。

    魏紀中則提出,中國體育立法要從觀念上起變化,“法規也好,規章也好,應該是從國民利益出發,為他們提供更好的公共産品和服務,創造更有利發展的環境,而不是加強政府的管和限。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立法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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