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鄒聲文 田雨 張宗堂)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三審的企業破産法草案,以“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靈活變通方式,解決了被破産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及其他福利的清償順序問題,從而“掃除”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的最大障礙,為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交付表決鋪平了道路。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國有企業的破産出臺了企業破産法(試行)。1991年全國人大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對破産作了程序性規定。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企業破産出現了與法律和法規不相適應的情況。
“一個國家破産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該國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誌,破産法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規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表示,我國急需制定一部新的企業破産法。
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1994年開始起草。十屆人大常委會正式將制定企業破産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並於2004年6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審議這部法律的過程中,如何確定破産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的清償順序,成為爭論的焦點。
首次提請審議時的企業破産法草案規定,破産人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在優先清償擔保債權之後再行清償。
審議時,一些人肯定了草案的規定,認為這一清償順序符合普遍做法,有利於維護擔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於維護社會信用。
但也有人對這一順序提出質疑。有人提出,“企業破産受害最大的是職工。企業破産法固然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更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還有人提出,“職工的工資權益和擔保債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許多群眾要靠工資維持生計,因此工資是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而擔保債權人貸款給企業,應該考慮到企業可能由於經營不善而破産的風險。”
在認真研究審議中的不同意見之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有關條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先於擔保債權受償。
二審時,草案的這一修改受到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評價。甚至有委員認為,“草案排除爭議,將破産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及補償金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清償,是立法過程中的很大突破”,“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有利於維護破産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完全正確、必要的”。
但與此同時,也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贊同這一修改,認為將破産人所欠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清償,不符合國際慣例,更會動搖擔保制度的基礎,危害交易安全,不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企業破産法草案8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彙報草案修改情況時説,近兩年來,法律委、常委會法工委就這個問題同國務院法制辦反復進行了研究。國務院法制辦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報國務院同意,提出的建議修改方案是: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依法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和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以破産人無擔保的財産優先清償;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屬於本法公佈前所欠的,在破産人有擔保的財産中優先於擔保權人受償。草案據此進行了修改。
“提出這一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産法公佈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採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於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蔣黔貴説。
她進一步表示,對破産法公佈後新形成拖欠的問題,應當積極研究治本之策,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加以解決,不宜在破産法中規定這部分拖欠也在有擔保的債權前優先受償。
目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企業破産法草案已基本可行,並“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由於本次常委會會議定於8月27日閉會,所以新的企業破産法極有可能在這一天表決通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