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張宗堂 楊維漢)為挽救失足青少年,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工讀學校”,當地教育部門應對其加強指導和管理,保障其辦學條件。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並保障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這類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是指工讀學校。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盜;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草案規定,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我國的工讀學校教育始於1954年,到1966年,全國共有工讀學校200多所。工讀學校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年,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由於種種原因,後來工讀學校逐漸萎縮,目前已減少到67所。
多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有關方面和一些專家呼籲加強和改進工讀教育。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已作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