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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嚴處"6.16"特大爆炸事故 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合肥8月30日電(記者 舒繼華)安徽省近日對當涂“6.16”盾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盾安公司)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爆炸事故作出處理決定,公司董事長王涌、總經理王自軍等多名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8月25日,安徽省政府省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了當涂“6.16”盾安公司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爆炸事故處理意見,會議同意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其中4名企業負責人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們分別是安徽盾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王涌,總經理王自軍,副總經理魯臨盛和乳化車間主任房軍;責令盾安公司對車間副主任吳同成和生産安全部部長范凱2名責任人予以開除。

    此外,有關部門對事故中一批負有責任的幹部也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1名正縣(處)級幹部受到降級處分,2名正、副縣(處)級幹部受到記大過處分,2名正、副縣(處)級幹部受到記過處分,3名科級幹部受到記大過處分。同時依據《安全生産法》有關規定,沒收盾安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3月以來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責令其他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深刻檢查。

    2006年6月16日15時9分,位於馬鞍山市當涂縣的安徽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狀乳化炸藥生産車間生産線發生爆炸,共造成16人死亡、3人重傷、21人輕傷,直接財産損失606.66萬元。

    根據事故調查組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有關方面認定“6.16”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非法改擴建且超核定生産能力生産、操作工違規操作造成的特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安徽省要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産經營單位深刻吸取當涂“6.16”特大爆炸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最大限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民用爆破行業的生産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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