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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港出臺規定確保碼頭工人休息權和享受加班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青島10月19日電(記者林紅梅、王志)青島港集團近日專門出臺規定,明確規定各級分公司儘量不讓碼頭工人加班,讓工人能得到充足的休息。對必須加班的工人,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

    作為我國對外貿易第二大港,青島港現有員工1萬多名,其中農民工就有5800多人,農民工已成為青島港裝卸生産的主力軍。

    為有效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青島港集團明確規定,嚴格執行工時制度,工人平均每月的工作時間為20.9天,必須嚴格控制加班,確保所有工人都能依法得到休息。對員工公休日加班的將首先安排補休,並原則上規定一年內必須安排休假。同時,青島港還積極實行四班倒、三班倒等工作機制,確保碼頭工人都能得到休息,從而讓工人能夠健康、快樂地工作。

    對確因裝卸生産任務緊急,必須安排工人加班的,青島港集團規定,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加班費,裝卸一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農民工,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為50元/日。對在法定休假日和國家規定休息日加班的,嚴格按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和200%支付加班工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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