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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名中外代表出席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魏武)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日前在北京開幕。來自137個國家和地區、12個國際組織和機構的近千名代表參加本次年會,副部長級以上官員達200多人。

    本次會議的主題是“加強國際合作,有效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2日至26日,各國代表將圍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地位與執行面臨的挑戰、反貪執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合作、引渡與司法協助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確立的各項反腐敗機制,以及開展國際合作預防和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展開廣泛深入的探討。

    在會員大會中,各國代表將審議並通過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章程,選舉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以及執行委員會委員,通過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章程,研究制定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發展規劃,發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宣言等。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共71條,確立了預防、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産追回、履約監督五大機制,規定締約國就腐敗犯罪的查處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訴訟以及執法合作等,並對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産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由各國負責偵查、起訴貪污賄賂犯罪的機構組成,其宗旨是促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施。它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非政治的、非贏利的國際組織。

    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構想,始於2003年12月墨西哥梅裏達舉行的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高級政治會議。此後,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認為,建立一個以促進該公約實施為宗旨的專門的、強有力的國際組織十分必要。

    幾年來,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倡議得到了越來越多國家的積極響應。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發起成立的全部過程。在聯合國的支持下,關於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磋商會議於今年4月在聯合國維也納總部舉行。會議決定由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檢察機關3年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劉曉莉)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國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有力地懲治和震懾了貪污賄賂犯罪。

    23日,在北京舉行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表示,對這些犯罪分子的查處,昭示了中國檢察機關反腐敗的堅定決心,清除了國家公職人員中的腐敗分子,保障了經濟和社會發展。

    檢察機關增強從源頭上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能力。2003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結合辦案,共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發案單位提出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對策建議35834件,應邀舉辦廉政法制講座44410次,同時創造性地建立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為有效遏制行賄活動提供了機制保障。“隨著預防工作的加強和制度的完善,貪污賄賂犯罪在許多領域明顯減少。”王振川説。

    據了解,目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均設立反貪污賄賂局,反貪工作人員達到36000余名。“但查處貪污賄賂犯罪必須堅持專門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為懲治和預防貪污賄賂犯罪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王振川説。

    王振川在大會上介紹,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依靠社會公眾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舉報制度,專門設立了舉報中心,配置舉報電話、舉報信箱、舉報網站,為公眾舉報揭發貪污賄賂犯罪提供暢通的渠道,從而增強了檢察機關發現和偵破貪污賄賂犯罪的能力。

    “堅持依法辦案,保障案件的公正處理”是檢察機關在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中堅持的準則。王振川用“四個堅持”對這個準則作出了解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案件都依法查辦,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視案件質量,既不放縱犯罪,也不冤枉無辜。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堅持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從社會各界聘請人民監督員,對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實行監督。

賈春旺:各國司法機關開展務實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劉曉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賈春旺表示,“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願意以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為平臺,與各國司法機關攜手開展各種形式的務實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日前在北京開幕。賈春旺在會上致辭時説,維護和平、促進發展、加強合作、構建和諧世界是各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和追求。而腐敗犯罪破壞民主與法治,助長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危害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社會美好願景的實現。隨著跨國腐敗犯罪的不斷增多,腐敗犯罪與恐怖主義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交織日趨顯著,各國反貪機構攜手肅貪已成為必然趨勢。

    賈春旺説,為促進反腐敗的國際合作,聯合國制定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腐敗的預防、腐敗犯罪的界定、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産的追繳等問題提供了一整套法律規範,得到了世界各國的積極響應,迄今已有140個國家簽署了這個公約。隨著該公約在2005年12月正式生效,其有效執行越來越為各國所關注。各國反貪機構期待成立一個獨立、專門的組織推動彼此間的溝通,增進務實合作。

    賈春旺介紹,作為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發起國,中國長期致力於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法治與廉政一直是中國政府追求的目標。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直重視與各國司法機關的合作,已與75個外國司法、檢察機關簽署了83個雙邊合作協議或合作諒解備忘錄。

[新聞背景]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大事記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大事記:

    2000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定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隨後成立了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談判。

    2003年10月1日,《公約》談判工作特設委員會第七屆會議在維也納最終確定和核準了《公約》草案。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項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66條第2款的約束。自此,中國已經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

    2006年2月,《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內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項條款,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産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公約》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

    《公約》確立了反腐敗五大機制:

    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佔用受託財産,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資産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産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産、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産、資産的返還和處置等。

    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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